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巴府办发[2001]10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97年9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第六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市级教中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在全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别突出的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和奖金。奖金从每年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以上所属单位及其个人,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跨行政区域的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市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初评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计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晋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评奖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学成果奖和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成果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巴中军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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