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
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意见,对本区域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和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负责处理好遗留问题。对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的中职学校要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并于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结果报我厅。
在各地自查整改基础上,我厅将对各地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组织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整改结果。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2月17日
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是当前职业教育管理的薄弱环节,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加强管理,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逐步收缩,平稳过渡,规范办学,三年内,一所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不超过2个,在校生不多于本校规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对校外办学点的评估审批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现有校外教学点数量,严格管理现有校外教学点,并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立即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同意继续举办的校外办学点要履行审批手续,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明确的整改规划,立即整改,不留后患。尤其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医药卫生类、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得与非医药卫生类、非教育类的学校新办校外教学点。非医药卫生类、非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得新办医药卫生类和教育类专业。
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与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举办中职学历教育,不得违规新设校外教学点。
现有校外教学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公示的中职学历教育资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同专业设置资质;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有省以上行业部门规定的专业办学条件或标准的,还应具备省以上行业部门规定的专业办学条件或标准;
3.规范合法的校外教学点办学协议或合同;
4.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管理原则,市州内办的校外教学点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市州办的校外教学点由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省属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由学校主管部门和校外教学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省的校外教学点由有关省的中职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并报有关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审查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和收费
要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非法招生,坚决杜绝中职学校虚假招生宣传。坚决改变有的地方对中职学校疏于管理,招生混乱、收费混乱的现象。
中职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合法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办学地址、招生专业、学制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其招生和宣传必须与公布信息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职学校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须报属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上注明“已经xx市州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中职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违规提高收费标准,乱收学生费用,不得使用非规范收费票据。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中职招生统筹管理,落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年审制度、中职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前置审查备案制度。招生开始前,要按属地原则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示属地中职学校和在本区域招生中职学校的关键信息,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中,要加强过程管理,落实中职招生和收费问责机制,监督中职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管理薄弱、有乱收费记录的中职学校要加强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三、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办法,规范注册中职学生学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3〕68号),制定实施本地本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切实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公示的中职学校不得注册学籍;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不得挂靠中职学校注册学籍;不得“一校两牌”注册双重学籍;不得虚报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籍;违规举办的校外教学点不得注册学籍;民办中职学校新招的学生不得以公办校外教学点的名义注册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学籍。
四、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教学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切实加强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和招生就业管理。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和我厅制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专业设置,认真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要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教学秩序。制定并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工作计划,教材选用管理制度、教学例会制度、班级教学日志制度、教学检查制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选好教材,确保开设的课程和学习时间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规定。不得无教学计划行课和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在课程设置、教学时间上偷工减料。
要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不得组织一年级学生校外实习,不得组织二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和教学计划,组织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要制定学生实习计划,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辅导员制度,配齐配足实习辅导员,加强学生实习管理。要对实习学生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天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加强中职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实习工作监管,把经常性和阶段性教学检查考核评估结合起来,开学前查准备、学期中查进度、学期末查效果。
五、建立督查奖惩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立即行动,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行为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中职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增强依法依规办学意识,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中职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本地本校办学行为规范有序。
要依法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职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职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失察或制止不力、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本意见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